一、
行政复议期限内有哪几种情况导致执行暂停
行政复议期限内有以下4种情况导致执行暂停:
1.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3.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是六十日。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超过申请期限的,不能再就同一事由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
行政复议的审理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其他情形。